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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培训
辽宁省旅游区(点)导游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
作者:未知 来自:未知 点击:0 时间:2008-9-14
一、根据国务院《导游员管理条例》和国家旅游局《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、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:
二、旅游区(点)指有统一管理机构,范围明确,具有参观、游览、度假、康乐、求知等功能,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。包括旅游景区、景点、主题公园、度假区、保护区、风景区、森林公园、动物园、植物园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。
旅游区(点)导游员指在旅游区(点)为游客提供向导,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。
三、旅游区(点)导游员资格考试由旅游区(点)所在地市旅游局会同旅游区(点)主管部门组织实施。
四、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,身体健康,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旅游区(点)在职人员,可以参加旅游区(点)导游员资格考试。
五、旅游区(点)导游员资格考试科目为“导游综合知识”和“导游服务能力”。
“导游综合知识”为笔试,主要内容为:(1)职业道德和时事政策;(2)旅游法规常识;(3)导游基础知识。
“导游服务能力”为现场考试,即口试,主要内容为:(1)导游讲解能力;(2)导游规范服务能力;(3)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。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“导游服务能力”一科考试,并加试口译(中译外和外译中)。
六、各市旅游局根据考试科目,结合本地实际编写考试大纲、教材或复习资料,自行组织命题、评卷,并确定每年考试时间、考试次数和各科合格成绩标准。
七、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者,由省旅游局核发旅游区(点)导游员资格证书。
八、旅游区(点)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负责印制。证书在本旅游区(点)有效,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,不得伪造、涂改、转借和买卖。对违反本办法使用证书的,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将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、吊销证书等处罚。
九、各市旅游局应组织报名参加旅游区(点)导游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考前培训,并自行确定培训形式和培训期限。
十、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十一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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